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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金科伟业(中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黄江东环路72号

邮编:510000

联系电话:0769 - 82309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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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系研发、生产、销售直销相关产品的外商独资企业。乙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具备合法营业执照,能独立承担商业风险和法律责任的民事主体。现由于业务发展需要,乙方已经通过甲方资格审核,获得建立金科伟业加盟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服务网点”)资格。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双方特签署本合同,同意并承诺遵守本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一条 服务网点开设及装修

   1、乙方保证其目前依法存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其所持有的营业执照具备成为服务网点的资格。乙方保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行政规章,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乙方保证向甲方递交的所有资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必要的政府批准、许可及登记、业务记录等真实且始终有效。如果上述资料的内容发生任何改变,乙方有义务及时将改变内容告知甲方;否则,乙方应当承担所有的责任,并应当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乙方兹确认合法拥有或租赁服务网点的经营场所,乙方服务网点的地址为:(请按照房屋租赁协议或产权证表述的地址填写)。乙方承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及风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证件证明上述场所的合法拥有或租赁权。乙方若系租赁服务网点经营场所,则租赁期限自乙方选址通过甲方验收之日起,至少为1年。

   3、乙方因任何原因变动服务网点的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注册地址),乙方必须至少提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并获得甲方批准。

   4、服务网点必须符合《金科伟业加盟服务网点标准》(附件A)所列要求,包括装修、布局方案和硬件设施标准,对服务网点进行整体设计和装修,并按照甲方规定配备电脑。甲方将向乙方提供服务网点的装饰物品,上述物品只能供服务网点为本合同之目的使用,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摆放。双方确认上述物品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乙方应立即将物品完整退还甲方。

   5、乙方可自行联系装修公司、合理安排服务网点装修工程进度,甲方有权对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进行监控。乙方需完成服务网点装修、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的办理、年检及变更,并通过甲方的验收。

   6、甲方有权随时监督服务网点的日常维护状况,并定期检查服务网点以确保服务网点符合甲方要求以及本合同之规定。甲方若认为服务网点形象出现任何需要改进之处,有权随时向乙方提出,要求乙方整改,直到检查合格为止,乙方应当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支出和费用并负责补偿甲方因其商业计划由此受到影响而遭受的损失。

   7、乙方应协助甲方,共同维护当地外事关系。

   8、如乙方在本合同的期限内按照甲方的各项要求维护服务网点,维护期每满一年,甲方将指派第三方(以下简称“第三方”)按照甲方统一的标准(详见附件 1)对服务网点进行年度维护(包括但不限于粉刷、安装、维修等)。

   9、在第三方按照甲方统一的标准对乙方进行维护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第三方的工作,不得阻挠第三方的工作,不得对第三方采用的统一标准等提出疑义或要求,如乙方认为第三方的维护工作违反了甲方统一标准的,应及时向甲方反映。

   1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甲方指派的第三方所进行的维护外,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非甲方提供的装饰品对服务网点外部以及内部进行装饰(包括但不限于以张贴、悬挂等形式使用任何非甲方提供的、与甲方产品、品牌形象等有关的图片、装饰画、图形、标记等)。

   11、甲方有权每年度对乙方进行工作室维护资格审核。

 第二条 本合同的期限

除依本合同终止条款终止外,本合同的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若本合同期满时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本合同自动延续一年,依此类推。

  第三条 服务规范

   1、作为甲方的授权服务网点,乙方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甲方的规范,达到甲方的要求。

   2、乙方需指定由甲方同意的固定人员作为授权代表人,并签署《授权书》(附件B),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专业服务,以保障授权服务网点的服务质量。

   3、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经营管理服务网点,包括但不限于展示及出售金科伟业产品及提供甲方销售人员及消费者关于甲方产品价格及退换货等甲方要求的服务。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乙方在其服务范围内作出变动或提供额外的服务项目。如果甲方决定让乙方提供该变动的或额外的服务,甲方与乙方应签署一份补充协议并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4、甲方有权定期派人员到服务网点检查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情况,乙方应提供协助,并应当依据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乙方应当自行承担整改所需的一切费用。在甲方认为乙方经过整改仍然无法达到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五条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四条 甲方公司知识产权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宣传材料、装饰、装潢、模板、光碟、发言稿、培训资料和其它资料等,以及与其相关的所有知识产权始终是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金科伟业及其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资产。乙方有权为本合同之目的,在甲方授权使用的范围内,以甲方授权的方式使用相关资料。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所有相关资料。

   2、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将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合法注册或经授权使用的商标、商名、商号、商业标识等用于任何广告宣传或刊物。

   3、乙方和与其有业务关系的相关实体的名称或者其他标识中不得含有与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合法注册或经授权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名称。

   4、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电子或者机械的方式拷贝、影印、复制、改编、汇编、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任何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宣传画、模特图片、产品照片、刊物、光碟、教育资料等)或作品的任何部分;也不能以任何在甲方立场认为损害了或可能会导致损害的方式使用任何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5、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任何非甲方提供的,与甲方产品、品牌形象等有关的图片、装饰画、图形、标记等。

  第五条 违约责任及终止

   1、如果乙方或乙方授权代表人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的规定,甲方的规章制度,或违反同甲方签订的其他合同,或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立即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终止日期以书面通知上所载的日期为准。乙方因违反本条款规定的内容导致单方面终止本合同,造成国家、甲方或消费者或者其他人员物质财产、名誉或其他损失的,属乙方个体行为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1)乙方存在违背同甲方签订的其他协议、合同的情况;

   (2)乙方丧失合法拥有或租赁服务网点的资格或权利的;

   (3)甲方派工作人员检查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情况并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但乙方经过整改仍然无法达到甲方要求的;

   (4)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提前 3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变动服务网点地址,或申请后未获甲方批准而变动服务网点的地址。

   2、如乙方为甲方的授权经销商,当乙方与甲方的授权经销商合同终止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3、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有权以任何理由终止本合同,必须在其有意终止本合同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日期以书面通知书上所载的日期为准。

   4、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乙方不得再从事任何本合同规定的活动,不再享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但仍应当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尤其是本合同 第四条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其他条款

   1、对于乙方、乙方授权代表人由于疏忽或行为不当(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失误介绍或指导)而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甲方不负有责任;乙方应保证:由上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任何责任、损失、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用等),甲方不负有任何义务。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乙方同意自行承担因从事本合同规定的活动和提供的服务,由乙方原因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损失、损害或债务,并同意保障甲方免除此等法律责任、损失、损害或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用等)。

   2、乙方同意,非本合同及附件所被甲方授权的行为属乙方个体行为,甲方不负有责任;乙方应保证:对于由于上述个人行为而引起的任何责任、损失、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用等),甲方不负有任何义务。作为独立的经济个体,乙方同意自行承担因从事本合同规定的活动,由乙方原因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损失、损害或债务,并同意保障甲方免除此等法律责任、损失、损害或债务。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保留随时更改本合同及附件内容的权利并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包括通过甲方刊物或网站)通知乙方。如乙方不同意修改内容,有权在修改内容生效期前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在此种情况下,本合同在甲方收到乙方要求终止合同的通知时即告终止。因法律、法规或政策引起的修改,甲方有权少于十天提出书面通知。

   4、乙方同意不得转让,转移,许可或以其它方式处制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同意不直接或是间接地为其他化妆品公司或甲方同业公司提供服务以获得任何费用、佣金、代理佣金、金融利益、合同利益、现金或非现金的鼓励或是其他形式的补偿。

   6、乙方不得使用或向任何人(但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需要知道的其雇员或代理人则除外)泄露或传达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任何保密资料。甲方的保密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客户名单、业务和广告宣传策略及本合同的条款。乙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防止擅自发表或披露任何该等资料或文件,包括采取一切合理步骤确保其雇员或代理人不使用或不向第三方披露该等资料,但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除外。

   7、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就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将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适用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地点在上海。

   8、乙方及其授权代表人不是甲方的合资人、合伙人、代理人或受雇人。本合同并未允许或授权乙方或其授权代表人以甲方名义经营业务,也不允许以甲方名义负担任何费用、借款、义务、债务、税赋或责任,也不允许以任何方式约束甲方。

   9、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或补救,不应作为放弃行使该等权利或补救。

   10、本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1、本合同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金科伟业(中国)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有效):

代表人: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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